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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司机擅离去咨询驾照年审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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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擅离去咨询驾照年审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工伤

司机擅离去咨询驾照年审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工伤

作者: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张小波 


    [案情]

    2007年6月6日,恒兴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员工合同,雇佣张某为公司司机,雇佣期限壹年。同年9月3日下午,张某未向相关领导汇报,擅自骑摩托车到县交警大队咨询驾驶执照年审事宜,在返回公司途中经供电公司门口时,与一条突然横穿公路的狗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左脚膝盖骨粉碎性骨折。经县劳动局调查后上报市劳动局审核,认定张某为工伤。但恒兴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不服,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分歧]

    司机擅离去咨询年审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工伤,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张某虽为恒兴公司的聘用司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张某在应聘司机职位时就应具备有效驾驶证,否则不可能取得该职位。另外该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张某驾驶证的年审事宜应属其私事,而非公事。驾驶证是否年审,与张某个人利益相关,与恒兴公司无关。并且张某到交警部门办理该事也不是受单位委派,故与工作无关,因此在这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伤害,不应属于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本职工作是开车,驾驶车辆的前提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驾驶证的有效与否与张某的工作息息相关,作为专职司机应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其中包括定期审验驾驶证。如果张某不是在原告公司工作,其年审事宜肯定与恒兴公司无关,但因在劳动合同期内,在为公司工作期间,咨询驾驶执照年审事宜,与其工作有关联,是其工作的一部分。至于张某擅自脱岗,未向公司主管报告,其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但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故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本案的案情看,张某于上班期间到永新县交警大队咨询驾驶执照年审事宜,在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受伤。恒兴公司对该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张某是擅自脱岗,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张某受伤的时间是在工作时间,双方均无异议。因张某系恒兴公司聘请的司机,其工作场所不固定,只要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途中发生事故,就可以理解为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死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而张某的情形均不属于这三种情况。另外我国工伤保险适用无过错责任补偿原则,张某的违纪行为不影响其工伤认定,且原告对张某咨询驾驶执照的事实并无异议,故对恒兴公司的诉称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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