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去室外接听电话,通话中被两位同事撞伤,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遂诉至法院。日前,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行政诉讼,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现年45岁的杨某是某煤矿职工,2006年12月31日,杨某在会议室进行安全学习。下午2时许,杨某到室外接听电话,在通话中,被两位打闹的工人撞伤,造成右外踝骨骨折。
2007年12月21日,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杨某工伤认定的申请,但认为杨某的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于是作出了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杨某不服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所受伤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所受伤害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是其受伤是由于他人碰撞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联。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驳回了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