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到了退休年龄,却继续在单位工作,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到底算不算工伤?妻子突然辞世,万先生心情悲痛,而株洲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下简称为劳动局)对于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事实更让他不理解。近日,万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万先生称,妻子刘某从2001年11月14日起一直在泰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出纳工作。去年9月18日上午,她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5月,万先生向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对方以“刘某死亡时已满57周岁,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万先生认为此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向天元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维持劳动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
对此,法官做出了解释,根据《劳动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超出此年龄范围则不是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者。刘某在公司猝死时,已满57周岁,不属于劳动局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湘劳社政字(2004)20号文件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人员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来源:天元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