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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患有职业病获赔偿

工人患有职业病获赔偿

作者:李倩  


    从煤矿调离11年后,现年52岁的张亮(化名)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他将原来工作的煤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22.8万余元。近日,房山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处煤矿赔偿张亮各项损失1.4万余元。

    1981年,张亮来到煤矿从事岩石开拓工作,并在1996年11月调离。2005年,张亮被诊断为一期煤工尘肺。2007年4月,经门头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亮已达到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标准。2007年7月,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煤矿支付张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裁决后,张亮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补助金额过低,而且对自己垫付的检查费和交通费没有完全补偿。所以,张亮将煤矿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工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检查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和交通费等共计2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亮是在煤矿工作期间患的煤工尘肺职业病,应该按照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20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张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张亮提出应按照2007年的标准进行补偿,没有依据。

    针对张亮提出应按城镇人口平均支出的40%支付其20年的伤残补助金1.5万余元,法院认为,张亮应就该项先行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故此,房山法院判决煤矿支付张亮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检查费和鉴定费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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