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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开采矿工受伤 法院认定资方赔偿
作者:黄泽平
2005年11月2日,原告高德元经人介绍到被告皮业春出资开办的澧县申家塔煤矿务工,此时申家塔煤矿已经相关部门审查取得了许可开采生产的手续,但未领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11月11日上午,高德元在煤矿作业时,被突然倾覆的矿车压伤右手大拇指,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申家塔煤矿在高德元受伤时,尚未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并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界定的“企业”,因而被告抗辩的高德元受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皮业春是申家塔煤矿的实际出资人,应对高德元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
来源:常德澧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