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外来农民工从高处跌落造成高位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用工单位应当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但是,这些费用是一次性支付还是按月支付?双方是否保留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6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2004年,来自苏北农村的小伙陈昌波通过职介中心进入无锡一家广告公司从事油漆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0月24日,公司指派陈昌波到扬州工地维修广告牌。其间,陈昌波不慎从高处跌落,造成了高位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劳保部门认定陈昌波构成工伤,同时鉴定为二级致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
因公司迟迟没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昌波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今年3月,仲裁委作出裁决,陈昌波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并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工伤赔偿。广告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与陈昌波之间保留劳动关系,陈昌波退出劳动岗位,由公司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并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陈昌波与广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构成工伤,理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现因陈昌波提出要求与广告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广告公司与陈昌波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终止,并由广告公司向陈昌波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一次性支付20年的伤残津贴22万余元和20年的生活护理费20万余元,而不是公司要求的按月支付,广告公司还应支付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根据陈昌波的实际需要,公司应承担其在就医时的交通费及购买特殊床具的费用。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陈昌波与广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向陈昌波一次性支付包括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在内的近47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