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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救火水枪击伤 公司注销股东担责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李树全 戚绍燕
周某系伟峰公司职工,并签有五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1999年9月至2004年9月,当时周某交纳了险保证金1000元。2001年8月7日下午,伟峰公司忽然失火,周某在公司救火中被消防高压水枪喷出的水击中头部受伤。受伤后,周某先在公司指定的西同古村卫生所治疗,后住院治疗36天,出院后继续购药治疗。周某和家人多次找公司协商此事,均被公司拒绝。2003年10月5日,伟峰公司注销,伟峰公司的全体股东为李某、张某(二人系夫妻),周某在对劳动部门仲裁不服的情况下,一怒之下将李某、张某二人起诉到法院。
凤泉区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周某属于因工受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伟峰公司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由于伟峰公司在注销时未按规定对公司财产组织清算并对周某受伤一事作出处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由公司的全体股东即被告李某、张某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二被告李某、张某支付原告周某医疗费15041.60元,交通费395.30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5548元等费用,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