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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后 一方不履行可直接起诉
我是一名农民工,应聘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2004年8月在一个建筑工地工作时因公受伤。后来我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工伤赔偿协议,协议中规定用工单位支付我工伤赔偿金3万元。2005年3月和10月公司分两次支付了我2万元,剩余1万元迟迟不履行,我在向公司讨要剩余款项时,公司以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为由推托。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才能要回我的工伤赔偿金?
王 勇
王 勇同志: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首先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推托拒付你的一万元工伤赔偿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时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上述规定来看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说明双方已无争议,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无须再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你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你剩余的一万元赔偿款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