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非醉酒)工作受伤属工伤
日前,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作出判决,原告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叶某在上饶县某煤矿工作,2008年9月20日下午,叶某在推矿桶过程中,不慎被矿桶压伤。后叶某向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经审查,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叶某为工伤。该煤矿不服,认为叶某系醉酒后导致的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2)项,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该煤矿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叶某喝了酒,并不能证明叶某醉酒,喝酒与醉酒系两个概念,叶某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2)项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法院认为,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依法判决维持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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