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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外派员工异地猝死在会议室是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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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员工异地猝死在会议室是不是工伤

外派员工异地猝死在会议室是不是工伤

外派人员猝死在了异地业务单位的会议室里,之后被认定为工伤。本单位不服,状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理由是死者的工作岗位不该在会议室,而应在实验室,他不是在本职岗位上倒下的,因此诉求撤销工伤认定。

 起因:外派人员会议室内猝死

 2009年2月,南京某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朱启刚签订劳动合同,随后派遣他至兰州某重工企业,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同年10月29日,朱启刚像往常一样去业务单位上班,却一直没有回家。30日上午8点20分左右,同事们在企业的会议室里发现了倒地不醒的朱启刚,并急忙将他送往医院抢救。医生无力回天。

 朱启刚的猝死令家人悲痛欲绝。他的妹妹朱启娟作为家属代表,向南京市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表明哥哥在业务单位会议室里呼吸心跳骤停死亡,要求被认定为工伤。

 南京市人社局随后向朱启刚的东家———南京某设备监理有限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公司也按规定提交了材料。人社局调查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朱启刚去年10月29日到业务单位上班,当晚未回家,第二天一早被发现倒在会议室里,其死亡的时间和地点符合上述规定,故认定为工伤。

 东家:死者的工作岗位应该在实验室

 对此,死者的东家明确表示不服,并向江苏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南京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东家还是不服,这不,就将南京市人社局告到了白下区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庭上,东家提出两个观点:首先,朱启刚的工作性质是对产品进行监理,工作地点应在实验室,而不是会议室;且据调查,事发的29日、30日两天,兰州的业务单位没有任何会议安排,会议室也不是员工休息和就餐的场所,朱启刚为何会猝死在会议室里,至今是个谜。其次,朱启刚被发现死亡的时间,是30日早晨的8点20分左右,这既不是工作时间,也未到上班时间;虽说朱启刚29日晚没回家,但并不能说明他从上班到出事期间就没有离开过公司,况且,本次项目接近尾声,兰州方面没有安排他当天加班。“兰州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我们,29日晚6点多钟,他还见过朱启刚的!”

 法院:东家未能拿出否认工伤的有效证据

 死者的妹妹朱启娟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整个庭审。她解释道:“29日晚8点多钟,我哥哥还没到家,嫂子就打电话给兰州单位的负责人,问为什么他没有回来,负责人说刚刚还看到他了,应该一会儿就回家。嫂子认为哥哥已经出门了,但整个晚上人都没回来。第二天,我嫂子又给那位负责人打电话,对方说记错了,他记成28日的事情了,所以赶紧安排人找,结果打开会议室的门,就发现我哥哥趴在地上……”

 朱启娟还告诉合议庭:第一,哥哥猝死后,公安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死亡,但没有作为刑事案件,经尸检,根据胃内容物推定,死亡时间在发现尸体前的16-18小时,即29日下午的1-2点钟。医院的死亡证明指出是呼吸心跳骤停。第二,监理人员并没有专门的办公室,会议室就是哥哥的临时办公室。

 南京市人社局则表示,南京公司当初在提供举证材料时,并未拿出否认朱启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相关证据。同样是对异议部分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近日,白下区法院一审驳回南京这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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