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劳动部门先是认定非工伤,后又变更认定为工伤
一名16岁少年在德阳一家烧烤城上班时,遭遇车祸身亡。德阳市劳动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裁定。10月13日,劳动部门又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认定为工伤。
经历了整整两个月的维权,10月14日天,死者小川(化名)的父亲赵万红终于拿到了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过马路传菜 少年被撞身亡
2010年7月4日,16岁的小川到德阳市“德阳开发区何记大自然烧烤城”打工。烧烤城外面,是沿旌湖而上的峨眉山南路,公路对面,是烧烤城的餐吧。
8月13日晚7时50分许,小川被安排从凉菜房送一盘“小米椒拌鸡”,横跨峨眉山南路,到公路对面的餐吧。服务员张鹏说,当时小川把菜给他后,就返回对面的烧烤城去了。谁知只过了几十秒,就听说小川被车撞了,肇事车辆也跑了。小川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他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挫伤,耳鼻漏死亡。事发至今,尽管死者家属承诺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目击者给予3-5万元奖励,但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至今未破。
不认定工伤 死者家属不服
小川死后,烧烤城很快给了其家属一万元的前期相关善后费用。死者家属同时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10月9日,德阳市劳动局向死者家属下发了“德旌伤决字【2010】第1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书称,“当事人(小川)在上班过程中由西至东横过道路,被川1104×××三轮变型拖拉机撞倒,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受伤死亡原因不明)……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予认定为工伤”。然而,8月24日,德阳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是说:“8月13日晚7时53分,当事人陈某某驾驶川1104×××三轮变型拖拉机沿峨眉山南路至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峨眉山南路大自然烧烤城门口路段时,遇行人小川由西至东横过道路,小川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交警部门介绍,小川遭遇车祸后,陈某某驾驶的三轮变型拖拉机正好从此处路过,交警并没有认定小川是被陈某某的车撞死的。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只是证明“拖拉机从此路过,小川倒地死亡。”
然而,10月9日,德阳劳动局的1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在“伤害经过”一栏中,却认定“当事人(小川)在上班过程中由西至东横过道路,被川1104×××三轮变型拖拉机撞倒,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受伤死亡原因不明)。”
“劳动部门的认定,至少有3方面矛盾。”小川的父亲赵万红说,既然认定小川是被拖拉机撞死的,为什么又说“经查受伤死亡原因不明”?此外,交警并未抓获肇事者,交通事故证明也没认定小川就是被拖拉机撞倒的,那劳动部门认定小川被拖拉机撞倒致死,依据在哪里?
另外,既然劳动部门在“伤害经过”一栏中说小川是在“上班过程中”遭遇车祸死亡的,为什么又不予认定为工伤?
撤销原认定 终认定“工伤”
“我们所依据的政策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结果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得出的死亡鉴定结论、交警证明以及小川家属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得出的。”经办此案的德阳市旌阳区劳动仲裁办公室主任陈世勇,在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说,作出这个认定主要是因为小川的死亡鉴定结论为外伤致死,且身上有多处外伤,而具体的受伤死亡原因不明。
“具体死亡原因对认定结论很重要,而死者家属所提供的证据,没法明确证明这个关键点。”陈世勇说。
“这肯定属于工伤。”作为小川案件的代理人,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龙平说,交警的交通事故证明明确说明了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只是遗憾无法查清事故原因,并且鉴定意见书上也明确说明小川于8月1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挫伤,耳鼻漏被宣布临床死亡。“各种因素都能证明,小川之死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10月12日下午,由原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更名的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赵万红发出一纸“关于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通知”,称“现由于工伤认定过程存在瑕疵,经研究决定撤销送达给你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13日上午,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书》,结论“认定(小川)为工伤”。
14日,在劳动仲裁部门的协调下,大自然烧烤城与死者家属进行了首轮赔偿协商,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四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