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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上班忘带工作牌回家去取遇车祸身亡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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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忘带工作牌回家去取遇车祸身亡是工伤

上班忘带工作牌回家去取遇车祸身亡是工伤

中年妇女许某系外来务工人员,生前被上海静安区某保洁服务社(以下简称:保洁服务社)录用从事保洁工作。那天,她到单位上班后,却发现未带工作牌,遂折返住地去取时,意外发生被机动车撞倒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围绕许某该起死亡事件被认定为工伤,保洁服务社表示不服,把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保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许某的工伤的认定。近日,该案件经过二审终审判决,维持静安区人保局对许某死亡的工伤认定

 安徽籍妇女许某与该保洁服务社签订有劳动合同,从事保洁工作有效期至2010年8月20日止。而许某应在2009年2月16日14时10分上班,上班地点在本市襄阳南路淮海路口的嘉华中心。当天,许某在13时12分到达单位后,她发现自己没有带工作牌,遂急忙骑自行车赶回住地去取,岂料在13时40分,当许某骑车途径襄阳北路长乐路口时,突发交通事故许某遭机动车猛烈相撞,导致许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同年4月17日,保洁服务社向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认为虽提出该申请,但声称许某的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强调有考勤卡、证人证言等证明,许某于事发当天13时12分到岗,换好工作服,又未经请假私事外出,属于脱岗行为。遂认定该许某行为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2009年10月下旬,该保洁服务社在起诉中称,区人保局认定许某系回住处,取工作牌一节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请求法院撤销区人保局对许某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庭上,区人保局辩称对许某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事发当天死者许某虽于13时12分打了考勤卡,但并未到正式上班时间,在此期间她回住处,取遗忘在家中的工作牌,应属上班途中,遂认定为工伤。此外,还提供了保洁服务社项目经理的陈述,公司员工上班一般都佩戴工作牌。与许某合租房屋的亲妹妹说,在许某遭车祸后她在整理许某的衣物时,发现了许某遗忘在家中的工作牌,故推测许某是为取工作牌才赶回住处,公司规定要佩戴工作牌上班,否则要罚款。而与许某一块工作的员工小马也证实,死者许某对他说,胸卡(即工作牌)好像忘带了,要回家去拿,也证实公司有必须佩戴胸卡的规定。

 死者许某的儿子以案件第三人身份出庭,对区人保局的法律适用没有异议,也提供了相关是母亲回住处取工作牌的证据。

 法院认为,区人保局提供的工伤认定调查记录,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取证,形式符合要求,内容与待证事实相关,其中对证人小马调查记录与小马当庭陈述及向法院提交的书面证词内容一致,且能与该保洁服务社确认 “单位有上岗须佩戴工作牌的规定,单位处未找到死者许某的工作牌。”保洁服务社认为曾与小马有过电话录音,该电话录音与小马当庭陈述无明显矛盾,若有不相一致之处,应以当庭陈述为准。

 法院以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事发当天死者许某骑自行车外出,是否是回住处取工作牌事实?保洁服务社无证据证明是其他另外的原因,法院认同区人保局和死者许某子女、小马的证词,死者许某是骑自行车回住所地取工作牌,途中遭受交通事故身亡,最终认定死者许某遭受车祸是在“上班途中”,遂在今年3月中旬,二审法院作出了许某属于工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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