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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抢救超48小时死亡也可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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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48小时死亡也可能认定为工伤

抢救超48小时死亡也可能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08-5-18 7:09:00 

▲死亡证明写着,肖文旭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3天

N本报记者 陈挺 文/图

  本报讯 工程师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三天后死亡,这算不算工伤?厦门集美区劳动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为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属工伤。
  昨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确有此规定,“但有特例,建议死者家属向市级申报案情”。

开会发言
工程师突然晕倒
  43岁的肖文旭是厦门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聘请的土建工程师,上班才一个月。
  据该公司工程负责人介绍,4月23日晚6点半,项目部召开协调会,肖文旭也参加,在7点15分左右,肖走出门接了两个电话后,回来正好轮到他最后发言,才讲了两句话,他就坐在那里不动了,两眼发白,随后晕倒。公司赶紧拨120,将他送到厦门第三医院急救。4月26日,肖宣告不治死亡。
  负责抢救的医生陈海挺昨日告诉记者,送到医院时肖已经处于临终状态,抢救的意义已经不大,但在家属的要求下,医院用呼吸机维持他的生命,26日肖的心脏自然停止,死因是脑干出血、自发性脑溢血,具体诱因无法详细认定。
集美区劳动部门
抢救三天不算工伤
  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人事部曾小姐表示,单位为工程师办理了建筑企业集体的工伤保险,但在随后申报工伤时,劳动部门不予认定。
  集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阮姓负责人昨天告诉记者,《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20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的,可认定为工伤。而在本案中,医院开具的从发病到抢救后死亡的时间为3天,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
  肖的家属提出疑问,公司人事部门熟悉劳动条例,抢救时就该提醒他们工伤申报的认可时间;他们同时质疑《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合理性。
  曾小姐表示,在那种情况下当然要尽量抢救,不可能为了申报工伤就拔下管子,放弃抢救病人的努力。
厦门市劳动部门
确有此规定
但有特例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地方条例,超过48小时的无法认定工伤,但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给予办理工伤,“但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家属将具体案情申报市局”。
  厦门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伟认为,很多医学状况,比如植物人的抢救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从立法上看,该法规应考虑一些附加条款,比如一些重大病情可附带更详细的抢救时间、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而不是直接一刀切为48小时。郑伟还表示,本案由突然发病引起,情况较复杂,能否界定为工伤要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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