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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五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工伤五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癫痛中度;
2)
四肢瘫肌力4级;

3)
单肢瘫肌力3级;

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
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
完全运动性失语;

8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
一侧前臂缺失;
14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
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
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
)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
一侧膝以下缺失;
22)
对脑神经麻痹;
23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
)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
)一侧眼球摘除者;
29
)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
)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
)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
)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
)舌缺损>1/3,但<2/3;
36)
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
)双肺叶切除术;
38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
隆凸切除成形术;
40)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
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
)食管胸膜瘘;
43)
胃切除3/4;
44
)十二指肠憩室化;
45
)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
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
肝切除1/2;
48)
胰切除2/3;
49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
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
)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
阴茎全缺损;
57)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
)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
)肺功能中度损伤;
64
)中度低氧血症;
65)
莫氏度房室传导阻滞;
66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
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10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
)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10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10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μmol/L(>2 mg/dL)

71
)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
慢性重度磷中毒;
73)
重度手臂振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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