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调整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11-6-30 11:54:00
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布,开封市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2011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此次调整后,伤残津贴达不到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的,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执行。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对象为:开封市行政区域内2010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
这次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为:
伤残津贴:伤残一级210元,伤残二级200元,伤残三级190元,伤残四级180元,伤残五级170元,伤残六级15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7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7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按照要求,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伤残津贴为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100元、900元和7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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