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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周口市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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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周口市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11-6-13 18:16:00  

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周口市近期将全面上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新调整的各项待遇将在7月底前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重点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周口市历年来幅度最大的一次。
    调整对象为:2010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具体的调整方案为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上调210元、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5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100元(配偶是孤寡老人则为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75元(其中孤寡老人和孤儿为100元);

    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标准,分别每人每月上调120元、100元、75元。

   此外,凡在1996年10月1日(不含当日)前发生工伤人员,本次待遇调整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周口市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人员共有91人;有供养亲属118人,生活护理人员19人。
   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7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根据通知,本次工伤待遇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增发待遇7月底前将发放到位。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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