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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郑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工亡或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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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工亡或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办法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郑劳社(2004) 56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委局,各企业事业统筹单位: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行,现就《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已在市、县(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分别参加所在地市、县(市)、区的工伤保险。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市级以上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参加市级工伤保险,在县(市)、区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参加所在地的县(市)、区的工伤保险。
    外埠企业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或职工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参加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向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应如实填报《郑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在办理完结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
    (一)营业执照被注销的;
    (二)依法宣告破产或解散、撤销的;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应当结清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报告后,应及时到现场核查伤者人数,建立医疗卡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工作。
    五、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的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经复查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从复查结论作出后的次月起,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按重新确定的伤残等级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七、职工因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以职工下落不明的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八、享受1-4级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按规定时间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状况证明,逾期不提供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从下月起暂停支付有关待遇,待确认其生存后予以补发。
    九、外来务工人员因工死亡或者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的,其供养亲属或工伤职工本人按月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一次性领取。在国家和省作出具体规定之前,一次性领取的标准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受伤时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x计发比例X年龄段对应月数(详见下表)。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时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X计发比例X年龄段对应月数(详见下表)。
    18周岁以下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时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X计发比例X应供养的月数。
┌─────┬───┬───┬───┬───┬──┬───┐
│          │45岁  │45至  │50至  │55至  │60至│65岁  │
│          │以下  │49岁  │54岁  │59岁  │64岁│以上  │
├─────┼───┼───┼───┼───┼──┼───┤
│工伤职工伤│      │      │      │      │    │
│残抚恤金和│      │      │      │      │    │      │
│工亡职工供│  180 │  156 │  132 │  108 │  84│   60 │
│养亲属抚恤│      │      │      │      │    │      │
│金        │      │      │      │
      │    │      │
└─────┴───┴───┴───┴───┴──┴───┘
    十、一次性领取按月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协议,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文件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关于工伤职工医疗问题的规定:
    (一)工伤职工应就近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需住院、转院治疗的应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到其它医院进行抢救,伤情稳定后应转到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二)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购买、安装。辅助器具的品种和报销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并适时调整。
    (三)职工报销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应填制《郑州市工伤职工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
    2、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原始发票
    4、处方
    5、医嘱单复印件和出院通知单复印件
    6、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发的同意进行入院、转院治疗、安装辅助器具等需事先申请的原始批件。
    十二、工伤保险费按下列办法征集:
    1、月缴费额100元以下的半年征集一次,时间为1月和7月。
    2、月缴费额500元以下的每季征集一次,时间为1月、4月、7月、10月。
    3、月缴费额500元以上的每月征集一次。
    按季或半年征集一次的实行预征制,预征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季(半年)预征额;本季(半年)首月应征额X 3(6)+[上季(半年)应征额—上季(半年)预征额]
    上季(半年)应征额;各月应征额合计
    本季(半年)首月应征额:本季(半年)首月缴费工资总额X费率
    举例:查养老保险记录,某企业1-4月缴费工资为30000、40000、48000、35000,征集费率为1%,征集额为300、400、480、350,按规定应按季征集。
    1、第一个季度的应征额为:300+400+480=1180
    2、第一个季度的预征额为:300X 3=900
    3、第二个季度的预征额为:
    350X 3+(1180—900)=1050+280=1330
    十三、郑州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在郑州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
    地址:棉纺东路55号
    电话:7941042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棉纺东路55号
    电话:7425299
    各县(市)、区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及联系方法由各县(市)、区另行公布。    
    十四、市、县(市)、区的协议医疗机构,由市、县(市)、区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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