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公司因挂靠原因为雇工摔伤负责
今年50岁的黄永来宁打工,年初好不容易在红牛搬家公司找到了一份搬运工的活计。活虽然又苦又累,但是老黄还是非常高兴,毕竟在城里找到活儿干实属不易。但在一次搬家过程中意外摔伤之后,老黄却再也高兴不起来了,他竟然被自己的雇主告上了法庭。
红牛公司认为,老黄实际是个体老板王利明雇用的搬运工,工资由王利明发放,也由他对老黄实行考勤、管理,红牛公司并没有使用过老黄的劳动力,因此他并不是公司的员工。因为考虑到今后将会涉及老黄的后续治疗和赔偿问题,所以只好将老黄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黄永系由自然人王利明雇用,但王利明本人并不具备从事货运业务的资格,其挂靠在红牛公司名下,以公司名义从事搬家业务,而该项业务又恰恰是红牛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而在王利明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情况下,其聘用被告从事搬运工作的行为应该理解为红牛公司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诉讼主张,确认黄永与红牛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挂靠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挂靠经营人)不具备用工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允许挂靠经营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