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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围观打斗被伤 不能认定工伤
陈礼贵,四十多岁,是来自合川的农民工。2004年5月,他来到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广场B区工地打工。当年7月27日下午5时许,他来到工地附近等待领工资时,工友许某因工资结算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打成一团。陈礼贵前去围观,被人误伤。
由于该案迟迟未破,陈礼贵的医疗费用等无人买单。他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于是向江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经过调查后,该局认定他不属于工伤。陈礼贵不服,于去年2月起诉江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该认定。
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礼贵虽然是在去领工资时受的伤,但却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去年12月,该院做出了维持上述认定的判决。
案例二:
工作时被烫伤
认定算是工伤
本报讯 火锅店员工被洗碗的热水烫伤,被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火锅店不服,起诉劳动局,要求撤销此认定。近日,江北区法院驳回了火锅店的诉求。
2006年7月16日,冯某来到江北区忠义火锅店工作。当年12月3日晚8时30分左右,冯某被店内用于洗碗的热水烫伤,被老板送到医院治疗。冯某认为自己是工伤,于2007年1月6日向江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年2月,劳动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冯某的受伤属于工伤。
老板史某称,冯某是在工作中与客人嬉戏时被烫伤的,不该算工伤,并起诉劳动局,要求撤销该认定。但在法院调查时,他却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
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求,判决维持劳动局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