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警惕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
类似这样的情况,在现实劳动关系中时有发生,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不办理退工手续,也没有限期上岗,最后却以劳动者擅自离职为由来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其中所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主体,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当然这里并不排除有个别劳动者恶意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实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但这样的例子毕竟只是少数,并没有改变绝大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这样一个事实。尤其是一些用人单位更是想方设法,来规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劳动关系和谐与否,不仅事关每个劳动者和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和谐社会的风向标、晴雨表。为了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正视这些问题,正确处理劳资关系,以建立起和谐的劳动关系。
在此也给广大的劳动者提个醒,平时应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如工资单、考勤卡。用人单位若以口头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应要求单位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另外,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工手续是单位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若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劳动者应及时要求单位予以办理或提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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