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和住房补贴、生活补贴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深圳市宝安区某外资企业员工李某,被企业辞退后因支付辞退经济偿金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李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住房补贴+生活补贴构成,其中基本工资500元,加班工资+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平均每月超过2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都支持李某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时,只计算基本工资而不计算加班工资、住房补贴、生活补贴。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住房补贴、生活补贴。结果二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和住房补贴、生活补贴?
[梁硕南评析] 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应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
对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28条都明确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或3个月—深圳的规定)的平均工资。
对工资的范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都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补贴的范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根据上述规定,计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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