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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管理制度

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三类。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

(三)参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50% (含50%),且公司在该子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以下所称子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均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子公司所有需要向公司报备的事项,全部报送公司证券部,并由证券部抄送公司相关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第五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以下相同)。全资子公司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第七条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八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九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5日前报公司证券部,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以及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子公司所作出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形成的其他重大会议纪要,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十二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管期20年。

第三章 人事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或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其中财务部门责人原则上由公司委派。

子公司原则上不设独立董事,确实需要,可聘行业专家担任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派出人员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年度考核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六条子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需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批准,职能部门负责人、关键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任文件以及人事管理制度应经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核准后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岗位设置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严格定员定编。

第十八条 参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关键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和变动,应当及时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十九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并制定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报备公司财务部门、证券部。

第二十条 子公司预算全部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范畴,并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完成预算编制。子公司经理层对预算内涉及的项目负责,超预算及预算外项目必须根据子公司的预算批准机构对预算调整的审批授权,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其它月份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征得公司同意,并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二十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五章 投资与运营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原则上应围绕做强做大主业展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在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后进行对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在每个季度结束前15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报备下一季度的投资计划,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权证等方面的投资前,需经子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从事此类投资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但当子公司经营的出现异常或公司下达给子公司的工作不能正常完成时,公司可授权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权力。

第六章 发展战略管理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由公司指导制定,子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进行经营范围及重大经营业务调整或开拓新的重要业务,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公司指导下提出可行性报告,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对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或出于战略调整,或在战略实施中出现重大异常情况,需子公司关、停、并、转或暂停的经营业务,由公司提出,子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七章 工作汇报及信息管理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经理层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进行工作汇报。定期汇报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内容包括子公司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经营状况、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等;不定期汇报应在获悉的第一时间汇报公司,内容包括项目进展、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关键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变动以及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经理层为其信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子公司经理层必须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向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子公司应明确信息管理的部门和指定联络人,报备公司证券部。子公司在发生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日内报告公司证券部。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在提供信息时有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供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信息。

第八章 监察审计第三十八条 公司统一归口管理子公司的监察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监察审计,或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子公司原则上应设立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子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并将监察审计意见或决定报备公司投资规划中心。若子公司未设立监察审计部门,可委托公司监察审计部门代行职权,也可由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监察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履职、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工作监督。

第四十条 子公司在接到公司监察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监察审计的准备,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监察审计工作,提供监察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必须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经公司批准的监察审计意见书和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九章 考核奖惩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公司的考核奖惩及薪酬管理制度,建立适合子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及薪酬管理制度,经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核准后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经营指标及审计确认的经营成果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四十五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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