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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假当然得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若没获单位批准职工就擅自不去上班,单位是可以依章处罚的。但如果职工的请假完全是有理由的,单位是否应该准假?职工王先生就为此伤透了脑筋。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是一家企业的职工,进单位已经好多年了,最近却因一些劳动权益问题与单位产生了矛盾。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工会协调也未达成一致,于是他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照理这完全符合规定,没想到单位从中作梗,就是不同意他上班时间请假外出,而申请仲裁必须在工作日,这样他就无法递交仲裁申请书。王先生认为申请仲裁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单位不能剥夺。而单位认为,职工申请仲裁,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必须给公假,职工请事假的话,批不批准完全由用人单位掌握。
当然类似情况并不十分普遍,但由于涉及职工维权中的重要一环,故记者认为有必要进行一番探究。
劳动者的假期无非是这样几种:公假、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等,其中事假是争议的多发地带。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因为病假、年休假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职工申请探亲假或年休假,包括哪怕病了请病假,用人单位一般都不得加以拒绝。而事假什么时候该准,什么时候可以不批,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主动权确实掌握在用人单位的手里,所以现在单位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拒绝,王先生的确很无奈。而王先生一味地拖延或等待,也不是个办法,可能会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有人认为,王先生完全可以不予理会,直接走人。但问题是如果这样,单位可以追究其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也可能按违纪辞退他。这样王先生前一个仲裁没结束,可能又得打“非法解雇”的官司了。其实不光是王先生,还有一些职工想外出信访、咨询、投诉等,都因单位不准假而耽搁或延误。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诉权,但现在的问题是,单位不准假,职工还如何行使诉权呢?所以这个问题亟待明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而申请仲裁,有人认为就应该属于“参加社会活动”。但也有人认为,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的界定,社会活动包括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而递交仲裁申请,显然不在其列。
笔者认为,职工当然得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但问题是制度也不能被单位拿来作为一味阻止职工合理请求的大棒,特别像一些突发事,比如家人突发疾病、家中遭遇险情、孩子在校受伤等,单位应予人性化的操作,给予一定的假期。而像这种利用审批权来阻挠职工行使正当权利的,有关部门应该给个说法。那么当前职工如何操作这个问题,记者认为可分两种情况:一是信访、咨询、举报之类,职工应尽量采用书信、网络、电话等方式。如果想亲自前往,可利用一些假期,如年休、调休或看病间隙。二是必须职工亲自到场处理的诉讼等,则一定要向单位请假。这里还要提醒职工必须把握几点:第一,请假手续或流程等必须符合单位的规定;第二,必须留有已履行过请假手续以及确系参与诉讼等的凭证;第三,注意做好工作安排以及交接;第四,材料递交完毕等,职工就应及时返回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