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正常上下班成非全日制 女工“被自愿”放弃保险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正常上下班成非全日制 女工“被自愿”放弃保险
正常上下班成非全日制 女工“被自愿”放弃保险

“我跟其他工人一样每天按时上下班,咋就成了非全日制人员啦”,近日南京浦镇铸造厂的杂工陈女士向晨报劳动维权热线反映,她从2006年9月份至2010年2月份这段时间,都在这家单位上班可单位没给她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上班三年多没有缴保险

  陈女士的老公杨先生告诉记者,他爱人在2006年9月份经人介绍到了南京浦镇铸造厂上班,主要给生产车间做一些打杂、辅助性的工作,每天都是跟里面的工人一样上下班,忙的时候一连几个星期都没有休息。前两年,单位曾经与陈女士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可让她签完字就收走了,里面什么内容都不清楚,而且也没有按规定给当事人一份。去年,该厂不知道出了什么制度,每个月都要扣陈女士几百元工资,因为工资本来就拿得少,再一扣就拿不到什么钱了。陈女士便向单位索要这些被扣下的工资,差不多有1600元,可单位的负责人表示,如果她想要钱,那以后不用来上班了。无奈陈女士便向劳动部门投诉,经过协调,陈女士拿回了1600元的工资,可是工作却丟了。陈女士干了三年多,单位没有给她缴纳一分钱的养老保险,现在想单位给她补缴,可多次遭到拒绝。

  单位:签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昨日记者拨通了南京浦镇铸造厂办公室的电话,一位工作人员在听了记者的介绍后,表示她不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只知道陈女士是临时工,早已离开单位了,而且单位新来的劳资干部根本就没见过她,也不可能知道她的事情。几经辗转,记者联系上该厂前任劳资干部刘女士,她告诉记者,陈女士进厂的时候就曾经跟其说明,单位只是临时性的用工,不会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当时她也是同意的。后来她与单位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的用工合同,上面还注明了个人自愿放弃养老保险的相关内容,这些都是经过她本人签字认可的,现在反过来要保险,怎么可能呢。记者觉得不解,陈女士每天正常上下班,怎么就成了非全日制员工了。对于这个问题,刘女士表示,当时陈女士去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对这份合同还是认可的,而且里面有她自愿放弃养老保险的内容。

  劳动仲裁:合同无效应当补保险

  对于公司的解释,杨先生很是气愤,他说他的爱人每天工作都在8小时左右,而且按月拿工资。更何况当初单位要求签合同,他们都不知道是什么内容,签完字就被拿走了,怎么把他爱人弄成了非全日制人员。对此,记者与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取得了联系。一位仲裁员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而根据陈女士提供的情况,她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8小时左右,每月都是按月拿工资,而不是以小时为单位计发薪资,这些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有很大的出入,陈女士可以拿着这些证据,到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撤销双方之前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费。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单位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被判付双倍工资
下一篇:劳动争议仲裁不是受理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