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凭口头约定辞退员工不能作为依据
穿工作服外出被辞退 记者来到位于鄞奉路的百家缘超市云海店,在这里见到了因不服罚款就被辞退的陈女士。她告诉记者,4月23日中午11点是超市的中休时间,她像往常一样来到超市门口买了点快餐,吃完后便回到超市上班,不想竟被超市的部门主管罚款10元,罚款的理由也莫名其妙,竟然是“由于穿了超市的工作服出了卖场”。陈女士认为,午休时间属于自己的私人时间,在私人时间穿工作服出超市就要被罚款是不合理的,何况超市在以往没有任何关于不能穿工作服到外边就餐的书面的告示。 超市此前没有相关规定 在超市二楼的店长办公室,记者见到了自称是店长的丁女士,她向记者表示:“这是超市内部的事情,记者无权干涉。”随后就离开了办公室。 百家缘超市沈经理随后接待了记者,他认为,陈女士穿着超市的工作服出了卖场会影响超市的形象,会让人感觉超市的管理很松散,所以罚款是正当的。陈女士不接受罚款,就是不接受公司的管理制度,所以超市决定辞退她。罚款制度是否曾以书面的形式向员工颁发过?面对记者的提问,沈经理说:“我们只是口头告知,没有形成书面的东西。” 口头规定不能作为依据 宁波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企业、公司对员工罚款是否合理要看3点:一是程序要合法,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奖罚的条例需要职工共同确认;二是内容要合法,制订的规定不能违背或与法律相抵触;三是奖罚的条例必须公示,要有书面文件,口头的东西不能作为依据。如果百家缘超市在事先没有给陈女士书面的奖罚条例而对其进行罚款,就是违法的;超市要解除与陈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否则陈女士有权起诉超市,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http://www.bjlaodongfa.com/czsj/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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