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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是无期限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是无期限



2006年10月,姜甜(化名)与日立数据系统(中国)公司(以下简称日立数据)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3月11日,这份被很多人认为具有“铁饭碗”性质的合同被“固定”了期限,姜甜接到了日立数据的一纸解聘通知书。
    对此深感委屈的姜甜将日立数据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7日15日上午,北京东城法院宣判姜甜败诉,驳回了她的请求。
    因工作摩擦被解除劳动合同
    2005年,姜甜入职日立数据,第二年10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经理。2007年5月,姜甜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动,她要多承担一部分销售订单数据录入的工作内容。接手该工作一段时间后,有同事给她发邮件称其录入错误太多,希望她能改正,否则将由她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姜甜认为这份录入表格是手工的,难免有错误。最重要的是,许多所谓的“错误”是因为数据实时更新后发生变动,导致之前录入的数据与当时数据不符。
    姜甜和她的部门经理对此进行了多次沟通。对方认为责任在姜甜,既然有录入错误就该改正,姜甜则坚持认为,负责对数据审核是公司财务的事情,公司必须明确她的职责范围。
    去年年底,姜甜通过邮件在公司内部宣布,她“不得不暂时停止”录入工作,原因是如果她录入和审核后,必须要有除她以外的第二个人复核,而不是由她自己复核,否则就违反了公司的制度。
    不久,日立数据人事部门向姜甜下达了“业绩改进通知书”,要求她签字并继续进行录入工作,她没有同意。人事部门告诫她,如果再不同意公司的整改,那她只有走人了。
    3月11日,人事部门为姜甜送来了一份通知书,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与姜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我一直想不通,我坚持原则有什么不对?公司没安排调岗就直接把我解雇了。”姜甜感到很委屈,她觉得自己正是因为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才被解雇的。姜甜把被解雇的原因归结为自己顶撞了上司,让上司“没了面子”。
    法院判定劳动者败诉
    事后,姜甜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与日立数据恢复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赔偿等。
    由来自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和北京市妇联的三位仲裁员组成的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错误,应该持积极的改进态度,但姜甜强调的是该项工作的职责范围问题。为此,日立公司认定其拒绝工作,依据《雇员工作规范》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姜甜的所有请求。姜甜认为,日立数据是在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然解除劳动合同的,遂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立数据在庭审中称:姜甜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因此同事发邮件提醒她注意准确性。随后,姜甜给相关负责人发邮件,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PIP(职业培训提升计划)。至今年3月,因姜甜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据此,公司才与姜甜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日立数据曾多次与姜甜沟通,姜甜拒不接受,并擅自停止工作,且不参加公司的培训,姜甜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法院认为,日立数据以姜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法院驳回了姜甜的全部请求。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释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无期限”
    1.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不是“永久合同”,意味着双方建立了较为稳定和长远的劳动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永远不能解除。本案中的姜甜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日立数据解聘姜甜,是依据公司的《雇员工作规范》18条,“蓄意不服从主管合理的工作安排、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经常缺席”,姜甜也曾对此签字确认。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2.还有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比较严格。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
    很多人都在误读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劳动部也正准备出台《劳动合同法》的释义,届时能更加明确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
    3.员工有没有权利拒绝自认为不公平的工作
    此案的关键并不是姜甜在数据录入工作中总是出错,公司并未要求她不能出错。问题在于,姜甜直接告知负责人和其他员工“停止数据录入的工作,即日生效。将拒绝回答任何关于数据录入的问题”。公司曾通知她进入改进业绩计划,如果业绩改进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姜甜予以拒绝。员工如果对自己的工作内容不满,可以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与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员工对待自己的工作要慎重,擅自停止工作不干是不妥当的。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http://www.bjlaodongfa.com/shuangbeigongzi/suopei/1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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