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打瞌睡受伤是否算工伤
【提示】劳动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间隙坐在门边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为引发安全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情】李先生是某纸业有限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先生,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纸业公司向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后原告李先生不服向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劳保局作出维持区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纸业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蔡律师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应该撤销区劳动局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判断的标准其实很简单,劳动者在为你用人单位工作,但是现代化大生产本身存在很大的风险,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风险,从而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得以及时治疗与康复,不能因为劳动者的不小心不认定为工伤,只有在劳动者脱岗后受伤或从事违法犯罪或自残等情况下,才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并没有给用人单位谋利益。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http://www.bjlaodongfa.com/gongshang/anli/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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