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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派遣工未签劳动合同受工伤索赔 一波三折终工伤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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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未签劳动合同受工伤索赔 一波三折终工伤获赔


派遣工未签劳动合同受工伤索赔 一波三折终工伤获赔



王先生在一家大使馆上班,是经一家劳务公司派遣去的,当时和劳务公司达成派遣协议,不料该劳务公司根本不具备向大使馆派遣雇工的资格。不料前段时间王先生受工伤后又不承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致使王先生数万元医药费无处报销。幸亏得到了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援助,王先生终于在5月5日拿到了6.4万元工伤赔偿款。
    劳务公司收钱不负责涉嫌侵权去年5月,王先生为到中东某国驻华大使馆工作,特意找了一家劳务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在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公司仅凭口头介绍就把王先生安排到了使馆工作。今年3月,王先生在上班途中被汽车撞伤,住院治疗花了4万多元。
    因使馆否认王先生系其正式雇请人员,象征性地支付一些费用后不再管他。王先生不得不与劳务公司洽谈赔偿事宜,可是公司拒绝赔偿。
    从相关资料看:大使馆每月将王先生的劳动报酬付给该劳务公司,该公司扣除部分所谓中介服务费后,再把剩下的钱支付给王先生作为工资。
    王先生认为,他就是该公司的派谴员工,与公司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劳务公司不这样认为。
    使馆用工需专门机构派遣王先生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但这样做时间长、程序复杂,于是便找到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张峰律师介入调解。张律师了解全部案情后说:“王先生的一系列做法表明:他一开始就接受了该劳务公司派遣和管理,并从该公司领取工资,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因此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公司辩称:劳务公司与王先生的关系充其量只算是中介服务合同关系,毫无劳动关系可言。
    对此,张律师表示质疑。首先,该劳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只有劳务派遣,而无中介服务一项,故其只能与王先生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其以中介服务费的名义从王先生的劳动报酬中扣取费用是非法的。
    再者,《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包括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使馆属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其聘用中国雇员,应由专门的外交人员服务机构派遣。而该劳务公司无权向大使馆派遣员工,其与王先生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辨法析理,劳务公司最终认同了张律师的主张。经协商,该公司同意参照工伤赔偿标准,向王先生支付医疗期工资、工伤津贴、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
    派遣非中介不得扣职工薪水本案中,认定王先生是否属于劳务派遣人员是定案的关键。张律师说: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其与劳务中介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通常,在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认定与用工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在劳动者工资由职介机构发放且劳动者对此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如果该职介机构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务派遣口头或书面协议,且职介机构亦有劳务派遣业务资格的,可确认为劳务派遣,认定劳动者与职介机构形成劳动关系。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在此提醒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要注意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若其无资质而派遣,该派遣行为是无效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无效。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http://www.bjlaodongfa.com/gongshang/anli/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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