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单位打工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身亡 能否索要工伤待遇
湖北省一农民工夏某于2009年通过招工进入北京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作,属于干计件的季节工。2010年3月18日晚,夏某在该公司加夜班后与工友一起骑自行车回住处。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为此,夏某的家属多次要求该公司按照工伤待遇支付一次性死亡补助金9万元、丧葬费1万元,共计10万元,但均被该公司以费用太高、暂时无钱等理由拒绝。夏某的家属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调查发现,夏某生前承揽多个企业柳篮缝里子加工活,该工艺品公司只是其中之一;工作场地也不固定,有时在公司做,有时带回家做;与用工单位均未签订劳动合同。经过慎重分析,仲裁委最终合议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属经济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因为,《劳动法》所规范的劳动关系,其中一个法律要件是: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本案中,夏某所从事的加工活,用人单位不固定,哪家有活就到哪家干,不具有惟一性。夏某是碰巧正在为被诉公司干活时发生交通意外的。被诉公司对夏某不进行考勤等日常劳动管理,只负责技术指导及验货,然后当时或隔段时间再根据加工数量、质量,付给加工费。双方事实上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不能给予工伤待遇。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原则,仲裁委予以调解,让被诉公司给予申诉方适当经济补偿,并制作调解书。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http://www.bjlaodongfa.com/gongshang/anli/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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