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关于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在律师事务所与顾问单位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中有比较明确和详细的约定。我认为,合同上约定的内容虽然很多,但归纳起来也就是十二个字:促进交易,防范风险,化解矛盾。 1、先说促进交易。我始终认为:促进交易是法律顾问的首要工作职责。为什么这么说呢?道理很简单:因为市场在交易中繁荣,资本在交易中增值,价值在交易中实现,利润在交易中产生。因此,法律顾问工作的首要目的,应该是促进和帮助顾问单位在市场中成功交易,并保证其交易安全。律师在参与顾问单位修改合同或洽谈项目时,一定抱着促进交易的目的,才能端正心态,把握大局,不去为一些细枝末节的事纠缠,甚至为改动合同中不符合自己心意的用词而争论不休。否则,不但会把好事搞黄,让良好的交易泡汤,而且还可能失去最佳签约时机,增加交易成本,从而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顾问单位对律师的信任危机。如去年十一、二月份的时候,我处理了一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政策原因转让股权的项目。在我们与目标单位进行多次磋商、谈判后,终于拟定了正式合同并准备签约。为了慎重起见,收购方在已经有一个律师参与谈判并做了前期工作的前提下,要求另一个法律顾问一同进行最终审查。该律师到场看了合同后,不问青红皂白,不谈合同具体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可行,只是硬邦邦地提出四个要求:要求转让方提供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给其审查,因为这些事情是在合同起草前早就已经做了的,签约现场并没有准备,当天又已经是晚上十点多钟。于是,该法律顾问就以此为由说合同不能签,否则他不负责任。就这样,合同当天没有签成,双方不欢而散。后来,受让方虽然多次要求再签合同,但转让方提高了转让价格,无奈之下受让方只有增加了几百万元收购成本,才签约成功。 2、再谈防范风险。促进交易是法律顾问的首要工作职责,但我们在促进交易时还应该实现顾问单位的交易目的,争取效益最大化,并保证交易安全,也就是要防范经营风险。否则,可能得不偿失,不但达不到交易目的,而且还可能因交易给顾问单位带来风险和灾难。我认为:作为法律顾问,在参与顾问单位的项目洽谈和合同审查时,要防范三个风险,即:刑事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和民事责任风险。 首先要注意防范刑事责任风险。我国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包括危害公共安全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中,都有不少条款可能给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和交易行为带来风险。因此,作为法律顾问,首先应保证自己参与的顾问单位的经营决策行为不能触犯刑律。 其次,要防范顾问单位被行政处罚的责任风险。为规范企业正常经营,现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很多,而且都设有行政处罚条款。这些行政处罚轻则罚款,重则行政拘留,吊销营业执照。而且每一个企业与之有关联的行政机关都有十多个甚至几十个,因此,我们在为顾问单位洽谈项目和审查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和小心,否则便有可能使顾问单位行政违法而受到处罚。特别是在审查公司设立、出资、土地转让、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财务等法律事务时,更要仔细认真,千万不能出漏洞。 最后,要防范民事责任风险。民事责任风险的防范主要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合同的主体、内容、效力及条款是否完整全面,再根据顾问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特征,考虑合同签订后是否能全面适当履行,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与相应的补救措施等。 总之,作为法律顾问,对顾问单位的交易和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一定要心中有数,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化解,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3、最后说化解矛盾。矛盾是世界的普遍现象,律师职业就是矛盾的产物,化解矛盾是律师的主要工作。顾问单位在决策、生产、经营、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和纠纷,作为法律顾问,遇到矛盾,应该沉着冷静,秉着公平公正的心态去调和化解。 顾问单位矛盾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内部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中的矛盾,如决策时产生的意见分歧,劳动人事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和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二是交易过程中的矛盾,如与合作伙伴、关联单位和合同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如合同当事人不依约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等;再就是与行政管理部门和党政机关等的矛盾。如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不规范执法和行政机关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现象等都会与顾问单位产生矛盾,而顾问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则可能引发顾问单位与行政管理机关和党政职能部门产生矛盾。 面对上述矛盾,法律顾问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理性地寻找、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依法提出公平公正,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做到既不激化矛盾,恶化关系,又能达成共识,化解纠纷,最终达到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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