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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一种意见认为,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旅游,有助于加强员工团结,增强单位凝聚力,属于一种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所以在参加旅游活动中所受的伤害,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但我们认为:
1、《工伤保险条例》的总则中已给工伤明确了一个基本定义,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这一原则规定,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主要标准。劳动者受伤害,一般分为因工和非因工两大类。因工就是因工作原因,就是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某项或几项工作任务。职工的行为都体现在生产工作过程中,体现在社会或者为集体贡献上。因工负伤的主要特征是,与工作和职业有着直接关系而受到事故伤害。非因工负伤,则与工作无关,与履行工伤职责无关,完全是个人行为所致。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应当以劳动者的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作为其主要标准。
2、单位组织旅游、疗养、年终聚会等活动,是否属于一种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不能把只要是单位组织的活动都纳入工作范围,要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以及事故的不同情形作出合理的认定。因为有些活动在性质上属于单位为职工提供的福利项目,如果把这些福利项目与工作内容混为一谈,既不符合工伤保险的立法本意,也会打击用人单位提供职工福利的积极性。司法实践中,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分析,其一、是否与工作业务有关,如果活动中包涵了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因素,则可认定是因工作原因,比如,单位组织到外地疗养期间,同时安排了学习培训的内容;如果是单纯的休养游玩,则不能认定为具有因工性质,只能视为是单位提供的一种福利。其二、是否具有强制性,如果带有强制性,则可认定为具有因工的性质,比如,单位规定职工必须参加某项活动,否则视作为旷工处理。
综上,如果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一次纯粹的游玩活动,没有与工作因素有关的内容,且单位也未作出要求职工必须参加的硬性规定,那么职工在游玩中所受伤害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样的道理,在外出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职工也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