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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组织外出旅游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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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组织外出旅游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用人单位组织外出旅游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一种意见认为,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旅游,有助于加强员工团结,增强单位凝聚力,属于一种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所以在参加旅游活动中所受的伤害,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但我们认为:

1、《工伤保险条例》的总则中已给工伤明确了一个基本定义,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这一原则规定,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主要标准。劳动者受伤害,一般分为因工和非因工两大类。因工就是因工作原因,就是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某项或几项工作任务。职工的行为都体现在生产工作过程中,体现在社会或者为集体贡献上。因工负伤的主要特征是,与工作和职业有着直接关系而受到事故伤害。非因工负伤,则与工作无关,与履行工伤职责无关,完全是个人行为所致。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应当以劳动者的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作为其主要标准。


    2、单位组织旅游、疗养、年终聚会等活动,是否属于一种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不能把只要是单位组织的活动都纳入工作范围,要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以及事故的不同情形作出合理的认定。因为有些活动在性质上属于单位为职工提供的福利项目,如果把这些福利项目与工作内容混为一谈,既不符合工伤保险的立法本意,也会打击用人单位提供职工福利的积极性。司法实践中,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分析,其一、是否与工作业务有关,如果活动中包涵了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因素,则可认定是因工作原因,比如,单位组织到外地疗养期间,同时安排了学习培训的内容;如果是单纯的休养游玩,则不能认定为具有因工性质,只能视为是单位提供的一种福利。其二、是否具有强制性,如果带有强制性,则可认定为具有因工的性质,比如,单位规定职工必须参加某项活动,否则视作为旷工处理。

     综上,如果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一次纯粹的游玩活动,没有与工作因素有关的内容,且单位也未作出要求职工必须参加的硬性规定,那么职工在游玩中所受伤害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样的道理,在外出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职工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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