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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1、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认定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认定结论的;(例如交通事故认定或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
2、因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劳动保障部门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