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审查发现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收下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收到补充材料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补齐材料并再次提交给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补齐材料提交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伤害不是工伤的,应当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该决定应当书面送达申请方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