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自申请工伤认定后后需要注意的几个时间点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自申请工伤认定后后需要注意的几个时间点
自申请工伤认定后后需要注意的几个时间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审查发现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收下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收到补充材料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补齐材料并再次提交给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补齐材料提交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伤害不是工伤的,应当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该决定应当书面送达申请方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报工伤应当提交的材料
下一篇: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暂时中止工伤认定的情形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