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合同解除与终止这两个法律概念。但是对于企业人事管理中经常用到的开除、除名等词语却没有提及。那么,这几个词语的涵义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呢?如在司务不加区分的使用,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因此,在此有必要准确掌握各自的涵义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对于人事管理是相当的重要的。
先来看看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之间的差异:
首先,解除是劳动合同中的一方或双方因主观原因,不再履行有效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随即终止。而劳动合同终止确非主观原因,而是由于劳动合同双方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包括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终结正在存续过程中的劳动关系。从这一点来讲,两者的不同在于起因不同。
其次,一般说来,劳动合同中的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合同,必定要有法定的理由,劳动法中已经罗例了一大堆的理由,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非法解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劳动者才有无理由解除合同权,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即可。而合同终止的事由,按照法律规定,无非就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合同中的一方或双方主体资格丧失或主体消亡。这是法定程序的不同。
第三,由于合同的解除是双方或一方的主观原因,因此必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解除合同才能生效,包括一定的提前通知期,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通知相关的工会等等。而合同终止则是客观原因,法律在程序上没有多作要求。
开除和除名,这两个词乍听之下就是行政立法中的名词,在劳动法中已经没有体现了。出现在两个词的是在我们早期的国有企业中人事管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但是这一法律在实际中已经很少被提及,且适用的范围也是少之又少。
事实上,这两个词更多的出现在公司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上,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可视为合同解除的代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