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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害问题的函》,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做出裁决。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