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是每个现代化国家、地区和部门得以快速发展不可缺少的两个车轮。滨海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管理也是生产力,在科学决策与风险控制等方面注重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益。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企业面对更加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企业在运用新的管理手段学会熟悉与适应种种外在环境与外部风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的同时,也开始日益重视建立健全一整套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以防范内部管理中的种种风险。律师服务在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案例一:合约经理吃回扣
2004年8月,某企业引进大型设备新上生产项目,谢某凭硕士学历被聘为项目经理,负责设备引进项目的合同谈判与项目运作,年薪32万元,聘用3年。然而从当年9月至2005年6月期间,谢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在采购机器设备业务中,向包括一家外国公司在内的三家供货公司强行索要和收受回扣,共5.8万元,引进的设备因技术质量问题而逾期迟迟不能投产。后企业不得不更換供货商,相关损失因合同违约责任不明确也无法要求原供货商赔偿,谢某亦因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二:部门经理以泄露商业秘密为要挟拒不离职
在某集团企业的轮岗竞聘中,公司经营部经理因业绩不佳将被调往集团内的另一公司。该部门经理对此结果十分不满,准备辞职,但要求企业给于高额的补偿金。企业领导经过研究没有同意其过高的补偿金要求,该部门经理又要求继续留任原经营部经理。还威胁企业如果不答应他的要求,他将把其掌握的企业所有包括客户信息、经营模式与文案等相关商业秘密在业内广为散布。企业不得不同意其高额补偿金的要求,让其离职。
案例三:职工非法集资惹麻烦
某国有小型企业几年来效益很好,但由于工资水平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职工待遇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为提高职工福利,企业领导层想了个办法,让企业所有在岗职工出资入股,进行所谓“股份制”改革。具体操作方法为根据职级与工龄给每位职工分配出资份额,募集的资金记为企业负债,年底分成时将职工集资与上级企业的出资数额共同列为股本进行股利分配,这样职工通过参与内部集资每年都能获得一笔不菲的红利。但好景不长,在两年后的一次财务审计中,企业被告知,由于募集资金行为未经批准亦未将资金入股办理工商登记,属于非法集资,被责令限期改正,企业领导也因此受到处分。
律师分析
以上种种状况均不同程度地暴露了企业管理失范的问题,类似问题给企业的健康经营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其中有些问题可以采取法律应对措施以防范,以避免由此产生的风险与危害。针对上述案例涉及的情况而言:
一、企业人员在开展对外业务中收受好处费或通过将合同机会给予亲友以牟取私利等不正当的行为是典型的商业贿賂现象,将对企业产生直接或潜在的严重危害。目前市场上经常有通过给对方业务人员账外暗中回扣的形式,拉拢客户。扩展业务,对方企业似乎也习以为常。但应该认识到,业务人员作为代理人代理企业与第三方开展业务活动,应对其受雇的企业负有忠诚义务。如果他私自接受与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在企业给予他的正当报酬之外另外谋求私利,则必然产生利益冲突,由此可能会使其背弃企业。这种收受第三方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对于业务人员收受回扣是否会影响其所订立合同的效力,目前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没有明确的说法。对企业而言,律师建议采取相应的法律应对策略,在与客户订立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洁承诺书,约定如果在合同交易中己方业务人员收受回扣,则所签合同可直接撤销,以最大限度维护己方利益。
二、职工敲诈是很多企业劳资部门面临的十分头痛的问题,以泄露商业秘密为要挟是企业职工面临离职危险时所采取的对抗手段之一。其实无论是解聘职工时还是在正常经营中,企业均应采取种种可能的措施加强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些保护措施可以体现在企业招聘时双方劳动合同中,也可以体现在包括劳动手册在内的各种企业规章制度里。但这些相关合同条款与劳动纪律制度的制订,有一定的策略,往往需要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企业经营特色,既要顾及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利益均不能受损害,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又要起到足够有效的防范作用。律师可在帮助企业建立与完善这些制度的工作中很好地体现其法律服务的专业性。
三、上述非法集资的企业中,领导层可谓是一片苦心,但未成想陷入了违规操作的困境。或许,只要当初企业在作出决策时,将提高职工福利的美好设想结合律师的建议后,再行制订合法的实施方案,最后的尴尬就能够避免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大量的法律规则为框架,企业运营与决策中需要遵循的法律规范亦越来越完善,企业的任何一项,哪怕是日常经营决策都可能面临着法律考量。因此,有必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设置法律可行性论证环节,将关乎企业经营发展的重大决策交给企业专职或兼职的律师或法律顾问,听取法律建议或意见,以保证决策与决策实施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