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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规矩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三个条件是:
1、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2、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3、已向劳动者公示。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单位规章制度,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时适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