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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关于河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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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意见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安[1995]35号

    关于河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意见

    (有效)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工时制度的管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休息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现对我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国务院关于实行五天工作制的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工的关怀,对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企业要针对工时制度的改革加强管理,精心安排,通过补充必要的人员,加强培训、兼岗并岗,合理调整劳动组织和班制,积极创造条件,使职工的岗位制度工时符合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过渡期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在签订订货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正常生产加工能力。生产加工能力不足的,应通过外购、外协部分零部件或转包部分工作量等方式,努力避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受季节因素影响,生产不均衡的企业,应通过对季节工的培训,为生产高峰提供劳动力储备,使职工按标准工时工作和休息。对于采取各种措施仍难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工种和岗位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种岗位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文)确定的范围执行。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的审批办法是:

    中央直属企业按劳动部批准的办法实行。本省企业先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本系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工种范围的指导性意见,报省劳动厅审核同意,企业依据省劳动厅批准的行业实行范围,确定本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种岗位,在征得企业工会同意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后形成决议。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拟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写出反映企业概况的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拟实行的工时制种类、工种、生产特点,执行时间和按规定保证职工休息的方式。填报“河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并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四、 对于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每日作业时间最长不超过11小时。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其具体实行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写入集体劳动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五、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工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吃透精神,严格把关,不能随意开口,扩大范围。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每两年审批一次,对审批情况,要登记造册,年末统计上报。对批准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劳动厅。

    发布日期:19950530

    执行日期:199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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