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医疗鉴定医疗鉴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理解和思考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理解和思考

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理解和思考

       自美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职工持股以来,20世纪70-80年代后,作为一种成熟的企业股权形式,员工持股计划(ESOP,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蓬勃发展。近年来,特别是国家在大力推行国有企业制度改革以及九十年代初,我国股票市场的启动,在我们国家也掀起了一股职工持股计划的热潮。通过我们小组的讨论以及对网上收集资料的分析理解,我们提出了自己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理解和思考。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

    员工持股计划在美国始于1974年。目前全美国已经有超过1万个员工持股计划;参加人数超过了1千万! 而相比之下,工会制度在美国实行超过了100年,但仅有不到15%的非农业劳动力加入了工会,且在下降。 员工持股计划实行后的15年时间内,已经有超过10%的非农业劳动力加入,且在不断上升!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员工持股制度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而且非常稳定和普遍。发展中国家的员工持股计划同样发展很迅速,这包括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私有化后所进行的以员工持股计划为主要方式的公司改造,还包括埃及以及已经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韩国。具体数据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人数,企业数量,员工持股计划的数量,加入到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都可以说明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势头和现状,在此本文就不一一列举了。

    二、美国员工持股计划的要点

    目前全世界范围内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模式很多,各国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环境不同,会采取各式各样的方法来达到所设想的目标。我们只想就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体框架作简要分析并剔出其中的要点,目的是希望能使大家更好地理解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革以及在我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我们以美国为例,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简要的分析并阐述我们的理解。

    1. 完善的法律保障

    美国是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最早的国家。应该说,当初的初衷是为了缓解劳资矛盾。西方的员工持股计划最旱的倡导者----美国著名的公司和投资金融律师路易斯. 凯尔索(LOUIS KELSO).凯尔索说:员工持股计划是“民主的资本主义”!他被认为是员工持股计划理论和建议的始祖。 使员工持股计划在美国国会内获得立法通过并不断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立法工作的是美国著名参议员卢赛尔. 朗(他是一个主张财富分散的南方民粹主义者)
    从1974年的《雇员退休和收入安全保障法》开始,美国对职工持股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并且立法趋向于促进职工持股的发展。如,1975年的《降低税收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收减免提高到10%;1978年的《收入法》对早期立法规定只有实行ESOP的公司享有税收减免有了零的突破,职工也可以享有税收优惠。1984年的《降低赤字法》中有关ESOP的立法条款又增加了三项税收优惠。可以说,最能全面刺激ESOP发展的是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1997年的《赋税人信托法》也对职工持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目前,美国国会已颁布了近30部联邦法来支持和促进职工持股计划的发展,50个州中大多数都颁布了职工持股的立法。至今,有关职工持股计划的法律被修改了15次。

    2. 优惠的税收刺激

    税收安排是推行职工持股实践的重要调节杠杆,也是相关立法建设中的核心之一。政府为利益相关的各方提供税收激励是国外成功推动职工持股的主要经验。各国尽管规定不一,但总体上都给持股职工或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或提供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赋予税收优惠。这是国外职工持股得以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我国的职工持股立法中应该充分运用税收杠杆,推进职工持股的实践:在3—5年内,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职工持股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按一定比例免征所得税;对于职工股份分红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没有变现,不直接用于消费而用于企业投资的职工股份分红,应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工资基金转为股份的,也应享受税优惠。
    美国员工持股计划的快速发展得益于美国国会的1984年税收改革法案,即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所有参与者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对于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来说,它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公司可以从应纳税的公司收入中扣除发行给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价值。银行的纳税收入是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得到贷款支持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贷款中的50%的利息现在成为了银行的免税收入。员工持股计划的股息支出从公司收入中扣除。但常规的公司股息来自公司的税后收入。

    3. 规范的资本支持

    美国推行持股计划的企业多数采用申请贷款的办法。即企业成立一个职工持股信托基金会,由企业担保,基金会先向银行或保险公司贷款,以购买本企业的股票。企业每年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投入持股基金会,以偿还贷款。贷款还清后,就把股份计入每个职工的"职工持股计划帐户"。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没有一个规范而齐备的资本市场,这种美国典型的员工持股计划是无法完成的。而且从其它国家的现况来看,同样也无法离开一定规模的股票市场或债券市场。这是因为,一般需要一般员工能对企业有一定的影响,所需的金融资本不在少。如果没有一个完备的外部资本市场作支持,员工持股计划是不可能发展到今天这种水平的。更为重要的是,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成功或实施效果最终是要体现在资本市场的。从很大的程度上,员工的回报也来自外部的资本市场和股票市场。因此外部的资本是员工持股计划中最重要的一环。

    三、要点分析

    由于各个企业的内部状况不尽相同,而且我们讨论的要点也是集中在借鉴国外员工持股计划上,因此我们从美国比较典型的员工持股计划中提取的几个主要要点,主要集中在企业的外部环境。
    从以上的要点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员工持股计划是运行在一套以法律为主体辅以税收和资本的框架中。西方国家在这样的一套框架中,使员工持股计划能有序的运行。这套框架中的三个要点可以说是缺一不可。法律上的认可确保了员工持股制度的存在的合法性,而税收优惠则体现了政府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支持和鼓励,资本市场使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了现实的途径。从中也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对企业的具体行为是如何进行宏观调控的。
    事实证明员工持股制度的确是行之有效的。美国职工所有制中心曾经对45家实行了职工持股的公司和225家没有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进行了一次对比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推行职工持股、并允许职工参与管理的公司,一般比没有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的增长率高出8-11%。另一项调查表明,对职工拥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进行投资,收益率要比一般投资的平均收益高出一倍以上。据统计,在美国,十年多来,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的企业比一般企业的销售额增长的幅度高出46%;生产率增长比般企业高出52%。 


    四、我国的员工持股计划

    通过以上对国外尤其是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要点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这种旨在缓和劳资矛盾,激励全员绩效的,提高企业活力的做法在我们国家的实施还有待各方面条件,尤其是上述我们分析的几个要点的逐步完善。
    可以说,目前我国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往往变形为一种福利计划,一种企业发展成果的瓜分,一种管理层借员工持股计划而变相控制企业掠夺国有资产之实,或者是一种应付上级应付改制的权益之计,更有甚者,将员工持股计划变成用员工职工的血汗钱填补企业亏损的空洞,就更为人所不齿了。
    因此在我国逐步完善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和税收环境,在我国的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规范健康稳步的发展后,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自然会有一种水到渠成的结果,自然也就成为大家广泛采纳的一种激励手段。而在此之前,贸然采用难免是肥了个人,而亏了大家;甚至于为了员工持股而搞员工持股计划,反而把原本经营得好好的企业瓜分得四分五裂;越改越乱。
    所以在目前我们国家的企业家们不要为现在的风潮所迷惑,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将企业经营的更好,如何用不同手段更有效地激励企业各层次的员工,毕竟激励的方法不止一种,适合国情和企业自身的激励方法也不止一种,何必追风引蝶硬要去追求那种美丽花哨而不符合自己的噱头。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中旅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设计
下一篇: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设计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