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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因达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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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达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因达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商报讯(记者 陈光豪 通讯员 钟铭一)时下退休返聘并不鲜见,很多人退休后还在发挥余热。不过,退休返聘属于劳务关系,不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管理。日前,厦门市中级法院就宣判一起此类案件。

  案件回放

  木工退休被学校返聘

  老黄1944年出生,1996年4月进入集美一所中专学校从事木工工作。最初双方并没签劳动合同,直至2000年1月14日起,双方先后6次签订了劳动合同,2001年9月至2007年9月,学校还为老黄缴纳了社会保险。

  其中,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6年2月1日,期限至2006年止。不过此时,老黄早已于2004年6月1日年满60周岁。

  2008年4月,老黄提出辞职。2008年7月份,老黄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学校支付社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不过被裁定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此后,老黄提起劳动诉讼,亦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最终提起上诉。

  庭审判决

  法定退休不付补偿金

  老黄上诉称,请求改判学校支付1996年至2001年期间社保7200元,同时按每工作1年补偿1个月的标准,支付1996年至2004年期间共9年经济补偿金6930元。

  厦门中级法院认为,即使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男职工年满60周岁也应当办理退休手续,不发经济补偿金。老黄在年满60周岁后,即使有签劳动合同,双方形成的也是劳务关系。

  对于老黄诉求的社保及经济补偿金均是终止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及福利待遇,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时,即2004年6月1日,而老黄在2008年7月份才申请劳动仲裁,早超过劳动仲裁申诉时效。此外,双方劳动关系是因老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不存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最终,厦门市中级法院驳回老黄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退休返聘不需缴社保

  厦门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的人员,按雇佣关系处理。这意味着,退休返聘不按劳动关系来保护,而属于劳务关系,按双方约定,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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