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于今年3月份应聘到某公司工作,但至今单位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与单位多次协商未果后,他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欲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了解情况后,没有受理其申请,建议其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评析: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录用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公积金从缴存、提取、保值、增值、监督、处罚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能;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国家已将处罚的职能授予管理中心,该中心是行使处罚权的惟一单位。如果管理中心不依法责令单位缴纳,劳动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