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网友“小舟”:2009年1月,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4月我准备辞职,却发现公司一直都没有为我缴纳社保,我要求公司补缴,公司却以200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写着“社保自愿缴纳”拒绝了我的要求。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我没有仔细看。请问,该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有效吗?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郭舒萍律师:《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强制性的。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保自愿缴纳,是违法的,该条款无效。你可以向单位当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文字整理/记者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