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用申报材料规范
申报说明:
生育保险申报应单独申报,不能与医疗保险合并申报。
产前检查、生育住院费、生育津贴一次性报销,产前检查可跨年度。
填写申报表:生育保险5、6、8号表
(上述表格销售地点:服装街龙凤市场制表中心)
票据统一粘贴在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上,票据粘贴同医疗保险票据粘贴方式。
一、 产前检查费申报:
1、《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复印件
2、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生育保险章)
3、费用明细(加盖生育保险章)
二、 住院费用申报:
1、《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复印件
2、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生育保险章)
3、机打住院费用清单(加盖生育保险章)
4、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证明(限计划生育并发症)
5、生育保险其他住院登记表(登字5号)
三、 生育津贴申报: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晚育(24周岁)独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出院记录、手术记录(顺产除外),加盖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专用章
4、生育住院诊断证明(加盖生育保险章和诊断证明章)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职工参保缴费基数÷30.4× 产假天数(根据6号表计算)
四、 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门诊医疗费申报:
1、《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复印件
2、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生育保险章)
3、费用明细(加盖生育保险章)
4、处方底联(加盖生育保险章)
5、相关门诊病历复印件(加盖生育保险章)
6、登字2号表“参保人留存联”(限流产)
7、定点医院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术前术后)(加盖生育保险章和诊断证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