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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购买私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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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购买私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的有关规定
天津关于购买私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的有关规定
为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培育职工住房有效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津政办发[1999]14号)和《市房改办、建行市分行关于开办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通知》(津房改办[1998]56号),对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私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交易双方到房屋座落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签订《买卖房产合同》。
二、交易双方到经贷款银行和产权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座落区县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房屋评估。
三、
借款人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买卖房产合同》及交易房屋评估报告等贷款材料,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
贷款额度除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市房改办、建行市分行关于开办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通知》中有关规定计算外,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0%。最长贷款期限15年。
借款人将申请贷款额度与交易双方确认的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存入卖房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户内,卖房人向买房人出具收款凭证。
四、借款人凭《买卖房产合同》、收款凭证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卖房人同时持身份证,到贷款银行与买房人签定划款协议书。
五、交易双方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房产合同》、卖房人收款凭证等登记要件,到房屋座落区县的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抵押双方同时持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六、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的,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房屋保险手续。
七、贷款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按借款合同和《买卖房屋合同》,将借款人所贷款项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卖房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户内。
八、借款人持身份证、贷款银行提供的划款进帐单和已付款收款凭证等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其他未定事宜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市房改办、建行市分行关于开办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通知》办理。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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