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离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的支取范围的职工,职工原单位需将该职工结余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到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集中封存户是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建行各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开立的专门帐户。
第四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进入集中封存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第五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的支取范围或集中封存两年后仍未找到新接收单位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第六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集中封存户,并负责有关帐务的核算、管理及与建行对帐等工作。为方便集中封存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支取手续,由经办行代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
第七条 集中封存户的具体操作
一、集中封存户的转入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职工,原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经办行将该职工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
二、集中封存户的转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需由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转出手续时需凭新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集中封存的经办行办理。
三、集中封存户的支取
1.集中封存帐户中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可凭支取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和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到集中封存的经办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2.办理销户支取手续的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注销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