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局,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津房改资[1998]7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操作规程规定如下:
一、集中封存户的转入
对符合《办法》第二条的职工,原单位应当在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经办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根据单位个人分户帐中的余额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一式六份。其中转入单位名称和住房公积金帐号分别填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本经办行集中封存户的住房公积金帐号,及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同时在单据右下角注明个人身份证号,经职工本人在“转移通知书”上签字、单位签盖预留印鉴后送交经办行,同时,提供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经办行审核无误后,给予办理转移手续。
二、集中封存户的转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需由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转出手续时需凭新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到集中封存的经办行办理。经办行审核符合规定后,留存证明材料及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并根据银行记录代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写“转移通知书”一式六份。其中转出单位名称和帐号分别填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本经办行集中封存户的住房公积金帐号,及转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并在单据右下角注明个人身份证号。转入单位名称、帐号、缴交银行由职工本人认真填写,并经职工本人在“转移通知书”上签字。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并需在“转移通知书”上注明代办人身份证号和姓名。
三、集中封存户的支取
⒈集中封存帐户中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可凭支取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和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到集中封存的经办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经办行审核符合规定后,留存支取证明材料和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根据银行记录代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四份。其中单位名称和帐号分别填写“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本支行集中封存户的住房公积金帐号,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并在单据右下角注明个人身份证号,并经职工本人签字和加盖集中封存户印鉴。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并需在“支取申请书”上注明代办人身份证号和姓名。
⒉经办行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对帐单,并填写银行付款凭证交职工本人(或代办人)。
⒊职工个人审核无误后,凭银行付款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⒋办理销户支取手续的,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注销手续.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