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本市一家特种照明电器公司担任“总经理”的郑先生,辞职后向昔日“东家”讨薪10万元,在他看来手握充分证据,为公司实实在在干了那么多时间,这场官司“闭着眼睛都能打赢”。但日前静安区法院“对诉请不予支持”的判决,令他大感意外。
辞职索要报酬
50岁开外的郑先生系中国香港公民身份,去年3月1日进入这家特种照明电器公司工作。今年3月郑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后,于4月1日正式离开。5月中旬,郑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去年12月至今年3月间的劳动报酬10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报销款等约2.5万元,该申请未被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受理。今年6月上旬,郑又以劳动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
未办手续败诉
法庭上,公司方称,与郑先生不存在雇佣关系,郑只是受香港的供应商派来公司作监督管理,双方未 办理过用工手续,对郑于今年4月1日离开公司则无异议。
法院认为,台、港、澳人员应聘内地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并经劳动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此类争议如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以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庭审中,法院多次向郑行使释明权,因他是中国香港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未领取就业证,可按一般民事案件继续诉讼。但郑坚持认为,他与公司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最终法院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对郑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