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辞职,档案被扣
2003年6月,某广告公司为招徕人才、提高竞争力,与上海某名牌大学应届毕业生雯雯(非本地籍)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此,公司向雯雯所在高校支付了5000元的教育资助费,并将雯雯的户口落入该公司集体户口。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雯雯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雯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10000元和教育资助费5000元。
三个月后,雯雯提出辞职。广告公司批准了雯雯的辞职,但要求雯雯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和教育资助费。由于雯雯没有支付违约金,广告公司就没有为雯雯办理退工手续,并且扣留了她的人事档案。
两个月后,雯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广告公司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雯雯赔偿违约金和教育资助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雯雯提出辞职后,公司既予批准,即应及时为雯雯办理退工手续。广告公司不为雯雯办理退工手续,确有过错,应当改正。雯雯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但遗憾的是,广告公司没有在雯雯拒付违约金后的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放弃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由于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广告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理解析:
办理退工手续是法定义务
为什么雯雯的主张能够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而广告公司的反诉却被拒绝?因为按时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体现的是一种人身关系。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用人单位不开具退工单,不办理退工手续,劳动者就无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正常规范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广告公司的反诉则不同,它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时效期限的制约。同理,如果不是受时效影响,广告公司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雯雯由于延迟退工造成的相应损失。
提醒:
不要用侵权行为对付违约
目前,辞职者一走了之,以逃避支付违约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主张权利并获得支持。但是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拒绝退工、扣留档案是唯一对抗个人违约的办法,实际上既妨碍了员工正当的就业权利,也会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失。以上广告公司的教训再次提醒大家:这种以侵权行为对付违约行为的做法并不可取。
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含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为全日制职工的(指标准劳动关系),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以上规定及时地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劳动者也要珍惜自己的职业信用,履行对用人单位应尽义务。这样,才能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