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患上精神病后提出辞职,单位也以擅离岗位为由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但李某的家属却认为单位的处理决定并没有向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因此将李某所在的研究所告上了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认为研究所解雇精神病员工非法。
李某为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生,八十年代毕业后分配到某研究所工作。研究性的工作本身就与外界接触少,李某本人又性格内向,不善交流,长期压抑的情绪得不到缓解,终于导致了严重的后果。1996年底起,李某被发现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随后两年多次回老家休养治疗,病情稍稳定后又回单位上班。
1999年下半年,李某先后两次向自己所在的基层单位领导递交辞职报告、调动申请,当时单位表示同意,后李某离开研究所到其他单位试用,但未办理调动手续,未过几日,李某病情加重,只得回家休养治疗。1999年底开始,研究所停发李某的工资。2000年初,研究所以文件的形式发出通知,以李某擅离工作岗位为由,对其按自动离职作出处理,该处理决定没有向李某的法定代理人送达。李某的家人后辗转得知此事,吃惊不小,李某的父母年岁已大,母亲又患有癌症,不可能养李某一辈子,而李某的精神状况明显需要长期的休养,这让李某今后如何生存?
李某的家人认为,1999年时,李某已患有精神病,其提交的辞职、调动申请系意识不清醒时所为;研究所应向李某的家人书面送达辞退通知;且李某为精神病人,依人事部的相关文件不允许辞退,故研究所的处理决定违法。要求撤销研究所作出的李某按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确认双方的工作人事关系,补发1999年底以后的病假工资;赔偿此期间李某家人往来处理此事支出的费用。但研究所仅同意给付部分补偿金。李某的家人万般无奈,只好提起人事争议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方的申请。研究所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研究所作出的关于李某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向李某支付自一九九九年底起至给付之日止的病假工资;支付李某方为处理此事支出的各种费用损失2321.3元,并驳回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中国法院网·于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