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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学校违法解聘洋教师赔偿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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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法解聘洋教师赔偿10万

学校违法解聘洋教师赔偿10万

浙江省湖 州某中学诉澳大利亚籍教师彼得劳动合同 争议案,近日由湖州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 一审宣判,学校被判令给付彼得薪水人民 币133174.56元,并交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完 税凭证。记者获悉,“洋教师”因劳动合 同争议和所在学校对簿公堂,在这湖州首 次出现。   

不远万里聘异国 教师
  
湖州某中 学因办学需要,曾委托澳大利亚劳格教育 服务公司在澳大利亚聘外籍职员。彼得应 聘,向该公司出示了Monash大学经济学学 士学位,剑桥大学成人教育英语证书。 2004年1月2日,彼得与学校正式签订劳动 合同。   
按合同约 定,从2004年1月7日起试聘用一年,试用 期满后由学校对彼得的工作进行评估,评 定合格的,延长雇佣期两年。彼得可享受 每年12周的带薪年假。双方均可在任何时 候提前一个学期通知对方终止雇佣。   

休假时突然遭到 解聘
  
彼得于 2004年2月7日报到并开始工作。不久,彼 得取得了外国专家证书,职务为教师。学 校给彼得安排的职位是该校专业发展中心 经理。期间,彼得受学校指派,负责从事 有关交流活动、招生等开学前的准备工作 和其他事务性工作。   
随后不久 ,彼得的母亲要到中国旅游,他便向副校 长爱德华汇报请求休假。爱德华给彼得一 个外籍教师放假安排表,表上载明彼得的 假期是2004年6月28日至7月31日。彼得于6 月29日赶往上海陪同母亲旅游,之后径直 回澳大利亚休假。   
2004年6月 30日,学校召开外教事务会议,认为彼得 “给银行职员进行培训效果较差,上课死 板,学生反映差,对职业培训部门的工作 没起到积极作用,拟解聘。”   
7月22日, 爱德华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彼得终止劳动 合同,并告知学校将汇给彼得至7月18日为 止的薪水。解聘的理由则是,彼得不具备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教师资格,不符合该校 作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师资格要求; 在试用期内,缺乏教学经验,无法胜任教 师工作,未经校方同意擅自离校休假。   

学校败诉被判赔 十余万
  
彼得在收 到电子邮件后即与校方交涉。他认为,学 校在招聘时并没提出应具备澳大利亚昆士 兰州教师资格要求,何况工作岗位是专业 发展中心经理,不是教师。休假事先经学 校方同意。   
几经交涉 没结果,彼得无奈向长兴县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0月14日,长兴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学校支付彼得 尚欠的工资人民币3599.31元、违约金人民 币129575.25元。学校不服,向法院提起诉 讼。期间,学校支付了彼得至7月18日止的 薪水
。(慕雨 任慧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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